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以上列举的情形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