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开店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退役士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包括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以及劳动合同鉴证费等费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还可以享受一次性退役金,由部队发给,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建议退伍军人在开店前详细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顺利启动和运营自己的业务。